微信支付服务协议之国内微信支付商户支付订单发送海关补充协议
鉴于,我司与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下称“腾讯公司”)、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财付通公司”)已共同签订了《微信支付服务协议》(下称“原协议”,原协议查阅地址https://pay.weixin.qq.com/index.php/public/apply_sign/protocol)。现我司特向财付通公司申请,在原协议的基础上开通国内微信支付订单发送海关功能。我司同意并接受财付通公司将我司微信支付订单发往我司指定海关系统的服务。我司同意并接受《国内微信支付商户支付订单发送海关补充协议》(以下简称“本补充协议”):
1. 本补充协议下的“支付订单发送海关”功能是指:用户使用国内微信支付在我司购买商品或服务后,我司通过接口向财付通公司发送指令,将某一笔支付订单发往我司指定海关系统的一种服务。支付订单发海关功能仅限用于原协议规定的商品或服务购买,且每笔订单支付不能超过规定限额。财付通公司可根据我司的实际运营情况和所售商品种类进行限额调整,规定限额以财付通公司的实际调整为准。
2. 财付通公司将为我司提供支付订单发海关的查询接口,提供查询发送状态的服务。
3. 财付通公司仅负责受理涉及支付订单发海关系统出现问题的相关投诉和纠纷。而我司与用户之间以及我司与其他主体之间因交易可能发生的任何投诉和纠纷,均由我司自行负责处理,与财付通公司无关。
4. 未经一方书面同意,另一方不得将本补充协议内容、客户个人信息、客户支付信息以及接口技术、安全协议及证书等透露给第三方,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该披露方承担。
5. 我司承诺发起的支付订单发海关请求基于真实的交易背景,我司将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用户与我司确实存在交易关系,且交易信息确实需要发送到指定海关系统。
6. 我司需对向财付通公司发送的相关交易信息和指令的合法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财付通公司仅是执行我司的交易信息和指令,由此而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均由我司自行承担,与财付通公司无关。
7. 我司承诺并保证将财付通公司所提供支付订单发海关服务严格按照我司营业执照登记的范围开展业务,将“实物+实名”“机票与3C”及“虚拟产品”业务分开使用而不得混用(其中,“实物+实名”,是指需要物流配送的实物商品,或购买时需记录和核实购买者真实身份的商品或服务;“机票与3C”,是指机票、计算机、通讯产品、消费电子产品,“虚拟产品”是指,非实物且不记录购买者的真实身份,且无需物流运送的商品或服务)。如因我司违反上述承诺所带来的损失和风险,均由我司承担,包括但不限于:1)财付通公司有权随时终止为我司提供本补充协议下的服务;2)如用户出现资金损失,我司应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8. 财付通公司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审核我司的业务类型,由于我司变更业务类型等原因导致提供不符合本补充协议约定、或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业务,财付通公司有权暂停或终止提供服务。
9. 财付通公司有权基于风险管理与运营管理或其他因素的考虑,可提前十个工作日以书面形式告知我司以终止本补充协议或暂停、中断或终止向我司提供本补充协议下的服务,财付通公司无需对此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10. 如我司有下列情形之一,财付通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本补充协议并要求我司承担相关赔偿责任:
(1)直接或间接参与欺诈的;
(2)经营及财务状况恶化无法为用户购买的商品或服务提供应有的后续服务的;
(3)出现违规操作,经指出拒不纠
(4)无理拒绝或故意拖延我司查询和监查要求的;
(5)进入破产程序、解散、营业执照被吊销;
(6)发生卡片伪冒交易或恶意欠款的;
(7)实施其他有损财付通公司利益行为的;
(8)违反本补充协议或利用财付通公司提供的服务从事非法业务的;
(9)出现风险事件或经财付通公司判断交易异常的;
(10)违反微信支付平台的相关规则和制度。
11. 本补充协议作为原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原协议正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若本补充协议与原协议存在不一致或冲突,以本补充协议效力优先。
12. 我司同意,本补充协议自我司同意并接受时生效,有效期与原协议保持一致。
13. 我司理解并同意,自本补充协议签订之日起一年内,财付通公司向我司免收自助清关服务费。一年期满,财付通公司保留向我司收取自助清关服务费的权利。
特别说明:财付通公司已提请我司对本补充协议各条款及其内容作全面和准确的理解,双方对本协议各条款内容认识一致。

